失信被执行人 |
钱斌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20201********401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苏1204民初4358号 |
案号 |
(2021)苏1204执114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泰州名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王鹤云货款21215元及利息1273元(以货款21215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自2019年3月11日起计算一年);二、被告钱斌对被告泰州名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上述还款义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如被告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64元,由被告泰州名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钱斌负担(原告同意其预交的案件受理费364元由被告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由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支付)。5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364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06-08 |
发布时间 |
2021-10-2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