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郴州汇源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8031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郴民二初字第15号 |
案号 |
(2019)湘1021执133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邓秋堂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桂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4800000元,利息523488元(逾期利息计算至2014年12月24日,之后的逾期利息继续按照合同约定计算);二、被告邓秋堂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桂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实现债权的律师费60000元;三、被告张青华、郴州汇源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对被告邓秋堂的上述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桂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46837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合计51837元,由邓秋堂、张青华、郴州市汇源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桂阳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南 |
立案日期 |
2019-09-04 |
发布时间 |
2019-12-3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张源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31000680317203J |
登记机关 |
郴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郴州市北湖区国庆南路香樟苑130号门面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