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张学明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1024********003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苏1282民初2100号 |
案号 |
(2021)苏1282执171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靖江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张学明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曹金华价款14.2万元,并承担以14.2万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自2016年4月29日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损失。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140元,由被告负担(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至本院)。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3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并按照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靖江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05-12 |
发布时间 |
2021-10-2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