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永州市远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8952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湘1103民初4264号 |
案号 |
(2019)湘1103执98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被告永州市远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永州市冷水滩区宇兴汽配店、陈锦定支付货款13217.5元。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65元,减半收取82.5元,由被告永州市远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南 |
立案日期 |
2019-05-08 |
发布时间 |
2019-06-2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胡立春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31100689522369N |
登记机关 |
永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冷水滩分局 |
注册地址 |
永州市冷水滩区永州大道星城花园4号楼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