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邢台市汽车改装工业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0119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冀0591民初226号 |
案号 |
(2019)冀0591执56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邢台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邢台市汽车改装工业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邢台思达电子有限公司借款本金7100000元及支付自2016年4月8日起至全部本息偿还完毕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的利息;二、被告邢台市汽车改装工业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邢台思达电子有限公司因本次诉讼产生律师费400000元。三、本案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邢台市汽车改装工业有限公司负担。四、驳回原告邢台思达电子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95215元,减半收取计47607.5元,由被告邢台市汽车改装工业有限公司负担。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邢台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19-11-01 |
发布时间 |
2019-12-3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王国栋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305016011962560 |
登记机关 |
邢台经济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邢台市东外环路甲1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