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衡水起行橡塑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7322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冀1127民初977号 |
案号 |
(2019)冀1127执68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景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河北景鹏预应力钢绞线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景县支行截至2018年3月21日的借款利息47.680878万元及按照合同约定另行计算的2018年3月22日至2018年4月24日的利息、罚息;二、被告衡水起行橡塑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景县支行对被告刘永杰名下的抵押物变卖、拍卖后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三、被告衡水起行橡塑有限公司对已经承担的保证责任(已经偿还的借款本金2000万元)及对借款利息、罚息等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河北景鹏预应力钢绞线有限公司追偿;四、被告刘永杰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河北景鹏预应力钢绞线有限公司追偿。案件受理费144169元,减半收取计72084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共计77084元,由被告河北景鹏预应力钢绞线有限公司、衡水起行橡塑有限公司、刘永杰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景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19-07-02 |
发布时间 |
2019-12-3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赵恒星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31122673228237U |
登记机关 |
衡水市武邑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武邑县茂源大街西侧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