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张家口博龙装修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05651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冀0791民初1723号 |
案号 |
(2019)冀0791执31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张家口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张家口博龙装修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怀安县通达安泰建材有限公司混凝土货款人民币958667元,并以958667元为本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上浮50%标准,承担从2014年9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该笔所欠货款本金之日止的违约金; 二、被告张家口博龙装修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怀安县通达安泰建材有限公司混凝土货款人民币67510元,并以67510元为本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上浮50%标准,承担从2016年11月30日起至实际给付该笔所欠货款本金之日止的违约金;三、被告闫晓龙对上述张家口博龙装修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所欠原告怀安县通达安泰建材有限公司混凝土货款中的995817元承担共同给付责任;四、被告闫晓龙在未出资范围(1050万元)内、被告闫博在未出资范围(450万元)内,对上述张家口博龙装修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所欠原告怀安县通达安泰建材有限公司货款及违约金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五、驳回原告怀安县通达安泰建材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4036元,减半收取7018元,由被告张家口博龙装修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闫晓龙、闫博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张家口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19-04-03 |
发布时间 |
2019-12-3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郝秀金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
登记机关 |
- |
注册地址 |
张家口高新区张宣公路94号桃源名仕B区13号楼101室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