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龙平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62201********085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湘3101民初15号 |
案号 |
(2021)湘3101执140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吉首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被告龙平于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吴良贵、冯贵斌返还10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450元,减半收取2,225元,原告吴良贵、冯贵斌承担1,225元,被告龙平承担1,000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吉首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南 |
立案日期 |
2021-07-08 |
发布时间 |
2021-10-2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