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洛阳鲁睿实业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6721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豫0304民初1014号 |
案号 |
(2019)豫0304执43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原告殷小梅、被告洛阳鲁睿实业有限公司、鲁小建共同确认截止2016年11月9日,被告洛阳鲁睿实业有限公司、鲁小建共欠原告殷小梅借款本金2526857.6元及利息(利息按月利率2%,自2016年11月9日起计算至本息清偿完毕之日止)。二、被告洛阳鲁睿实业有限公司、鲁小建承诺严格按照以下期限履行还款义务:1、2018年10月31日前,向原告支付20万元;2、2018年11月30日前,向原告支付30万元;3、2019年6月30日前,向原告支付80 万元;4、2019年12月31日前,向原告支付80万元;若被告洛阳鲁睿实业有限公司、鲁小建按照上述约定的期限足额付清上述款项时,原告放弃剩余本金及利息。原告不再向二被告主张剩余债权;若被告洛阳鲁睿实业有限公司、鲁小建未按时或未足额支付上述任何一期款项,则视为全部款项逾期,被告洛阳鲁睿实业有限公司、鲁小建按第一条确认的本金2526857.6元及利息向原告履行全部付款义务,原告有权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三、双方无其他纠纷。四、本案受理费34292元,减半收取 17146 元、保全费 5000元、原告为本案所支付的律师服务费52000元,共计74146 元由被告洛阳鲁睿实业有限公司、鲁小建承担,并于2018年11月30日前支付给原告。五、为确保被告履行本调解协议,王卫红自愿为被告提供个人连带清偿责任。若被告未能按本协议第二条约定如期足额偿还原告借款,则担保人王卫红对本协议中被告承担的第一条和第四条偿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六、本调解协议经各方签字盖章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19-07-17 |
发布时间 |
2019-12-3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王卫红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10304667212896C |
登记机关 |
洛阳市瀍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洛阳市瀍河区上窑工业园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