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李建军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30481********001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冀0408民初2759号 |
案号 |
(2021)冀0408执162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李建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杨建国货款323030元,并支付该款自2021年1月3日起至付清货款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逾期付款违约金。二、驳回原告杨建国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227元,减半收取计3113.5元,财产保全费2170元,合计5283.5元,由被告李建军承担。该款原告杨建国已支付,由被告李建军直接给付原告杨建国。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永年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21-09-03 |
发布时间 |
2021-10-2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