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徐州天能姚庄煤矸石热电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4246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苏0311民初5809号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2019)苏0311执275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徐州市天永热力管道供应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徐州淮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000万元及利息775013.31元(暂计算至2018年6月20日,后续利息以2000万元为本金,自2018年6月21日起至2018年9月20日按照合同约定利率计算,自2018年9月21日起按照合同约定罚息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被告徐州市天永热力管道供应有限公司2018年6月20日后有相应还款的,相应款项可按照双方合同约定的清偿顺序予以折抵;二、被告江苏永鹏科技实业有限公司、徐州天能姚庄煤矸石热电有限公司、王晋宁、董金梅、王晋勇、岑德莉对上述第一项判决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5675元,由被告徐州市天永热力管道供应有限公司负担,被告江苏永鹏科技实业有限公司、徐州天能姚庄煤矸石热电有限公司、王晋宁、董金梅、王晋勇、岑德莉承担连带给付责任。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19-07-19 |
发布时间 |
2019-12-3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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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王晋勇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203057424638057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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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江苏徐州工业园区姚庄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