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王晓斌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30124********121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冀0109民初2841号 |
案号 |
(2021)冀0109执57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王晓斌于本判决书生效后五日内偿还原告梁一凡借款6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款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00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650元,由被告王晓斌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21-05-11 |
发布时间 |
2021-10-2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