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河南晟天广告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5690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豫0182民初2215号 |
案号 |
(2017)豫0182执236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荥阳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苏景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王大恒借款本金350万元及利息(利息自2015年5月22日至实际还款日按月息1.5分计付);二、被告河南晟天广告有限公司对判决主文第一项所确认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河南晟天广告有限公司承担还款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苏景涛追偿;三、驳回原告王大恒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4800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39800元,由被告苏景涛、河南晟天广告有限公司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荥阳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17-10-30 |
发布时间 |
2017-12-0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孙山民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10100556903010X |
登记机关 |
郑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 |
注册地址 |
郑州高新区玉兰街55号A区三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