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达州市川茂贸易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9695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川0105民初6751号 |
案号 |
(2019)川0105执397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达州市万方纯能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成都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支付代偿款1?950?000元及资金占用利息(以1?950?000元为基数,从2017年1月3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年利率10.44%计算);二、符纯秀、陆保江、曹小琴、符枭、陈楠、达州市川茂贸易有限公司就达州市万方纯能源有限公司前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符纯秀、陆保江、曹小琴、符枭、陈楠、达州市川茂贸易有限公司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达州市万方纯能源有限公司追偿;三、成都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有权对陈楠所有的位于达州市达川区翠屏街道汉兴街499号南庭.春天里B幢1-16(权证号达字第201510220171号)的商铺享有抵押权,有权在抵押物折价或拍卖、变卖后所得的价款中在第一项债权范围内优先受偿;陈楠承担前述抵押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达州市万方纯能源有限公司追偿;四、驳回成都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若达州市万方纯能源有限公司、符纯秀、陆保江、曹小琴、符枭、陈楠、达州市川茂贸易有限公司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6?130元(此款已由成都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预交),由成都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负担2?163元,由达州市万方纯能源有限公司、符纯秀、陆保江、曹小琴、符枭、陈楠、达州市川茂贸易有限公司负担23?967元,并在履行上述给付义务时一并支付给成都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此页无正文)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四川 |
立案日期 |
2019-05-09 |
发布时间 |
2019-07-1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案号 |
(2019)川0105执3973号 |
立案日期 |
2019-05-09 |
执行法院 |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
执行标的 |
1973967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符纯秀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5117216969539411 |
登记机关 |
达川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达州市达川区翠屏街道汉兴街499号南庭春天里A栋1-1204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