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董国强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30623********441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京0491民初17319号 |
案号 |
(2021)京0491执152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北京互联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董国强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北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借款本金7775.37元、利息664.84元,并以所欠本金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计算自2020年3月28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逾期利息;二、被告董国强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北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律师费200元;三、驳回原告北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北京互联网法院 |
省份 |
北京 |
立案日期 |
2021-06-03 |
发布时间 |
2021-10-2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