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雷兵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62204********333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赣0983民初1778号 |
案号 |
(2021)赣0983执233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高安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限被告雷兵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奉新县路路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支付租金108200元及违约金58840元、鉴定费600元合计167640元;二、驳回原告奉新县路路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965元,由被告雷兵承担3652.8元,由原告奉新县路路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承担1312.2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高安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21-07-21 |
发布时间 |
2021-10-2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