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黄仲哲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10112********063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辽0411民初8号 |
案号 |
(2019)辽0411执恢3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抚顺市顺城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沈阳锐鼎隆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抚顺市顺城区华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938200元;二、被告沈阳锐鼎隆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抚顺市顺城区华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自2016年11月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19382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的借款利息;三、被告沈阳都市海鲜食品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四、被告沈阳都市海鲜保税冷链物流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五、被告黄仲哲对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六、被告李玉秀对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七、被告李玉华对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八、被告沈阳都市海鲜食品有限公司、沈阳都市海鲜保税冷链物流有限公司、黄仲哲、李玉秀、李玉华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沈阳锐鼎隆贸易有限公司追偿;九、驳回原告抚顺市顺城区华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照本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400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5000元,合计16400元,由原告负担492元,被告锐鼎隆贸易有限公司、沈阳都市海鲜食品有限公司、沈阳都市海鲜保税冷链物流有限公司、黄仲哲、李玉秀、李玉华负担15908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抚顺市顺城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辽宁 |
立案日期 |
2019-05-09 |
发布时间 |
2019-05-2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
案号 |
(2019)辽0411执恢34号 |
立案日期 |
2019-05-09 |
执行法院 |
抚顺市顺城区人民法院 |
执行标的 |
9540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