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沈阳锐鼎隆贸易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7835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辽0102民初8696号  | 
    
案号  | 
      (2018)辽0102执恢48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原告孙凤华于2016年8月18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告沈阳锐鼎隆贸易有限公司、黄仲哲、李玉秀、李玉华、黄太明银行存款3,260,000元的查封;二、被告黄仲哲、李玉秀、黄太明、李玉华、沈阳锐鼎隆贸易有限公司欠原告孙凤华借款本金300万元及利息,被告黄仲哲、李玉秀、黄太明、李玉华、沈阳锐鼎隆贸易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18日给付原告孙凤华本金254,300元,剩余本金2,745,700元及利息于2016年9月13日之前一次性偿还原告孙凤华(利息按两部分计算,2016年3月20日到2016年8月18日的利息为44.7万元;2016年8月19日至实际还款日止的利息按每月3%标准计算至实际还款日止,在偿还利息时扣除被告黄仲哲、李玉秀、黄太明、李玉华、沈阳锐鼎隆贸易有限公司已偿还的13万元);三、双方无其他纠纷。 案件受理费16441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5000元,若被告黄仲哲、李玉秀、黄太明、李玉华、沈阳锐鼎隆贸易有限公司按上述调解书主文履行给付义务,则诉讼费、保全费由原告孙凤华承担,若被告黄仲哲、李玉秀、黄太明、李玉华、沈阳锐鼎隆贸易有限公司没有按上述调解书主文履行给付义务,则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黄仲哲、李玉秀、黄太明、李玉华、沈阳锐鼎隆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辽宁  | 
    
立案日期  | 
      2018-07-11  | 
    
发布时间  | 
      2018-08-0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案号  | 
      (2018)辽0102执恢482号  | 
    
立案日期  | 
      2018-07-11  | 
    
执行法院  |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 
    
执行标的  | 
      3356075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李玉秀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210122578352619T  | 
    
登记机关  | 
      |
注册地址  | 
      沈阳近海经济区保税路2号A4-312室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