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翟艳玲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22426********122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黔0525民初581号 |
案号 |
(2021)黔0525执160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纳雍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1、原告翟艳玲在2019年12月15日前给付被告韦像人民币15900元;2、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2020年1月至2021年6月未给付的抚养费21200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纳雍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贵州 |
立案日期 |
2021-07-12 |
发布时间 |
2021-10-2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