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沈阳锐鼎隆贸易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7835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辽0411民初6号 |
案号 |
(2018)辽0411执74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抚顺市顺城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沈阳锐鼎隆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抚顺市顺城区华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899200元;二、被告沈阳锐鼎隆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抚顺市顺城区华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自2016年11月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28992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的借款利息;三、被告沈阳都市海鲜食品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四、被告沈阳都市海鲜保税冷链物流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五、被告黄仲哲对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六、被告李玉华对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七、被告沈阳都市海鲜食品有限公司、沈阳都市海鲜保税冷链物流有限公司、黄仲哲、李玉华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沈阳锐鼎隆贸易有限公司追偿;八、驳回原告抚顺市顺城区华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照本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400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5000元,合计20400元,由原告负担612元,被告锐鼎隆贸易有限公司、沈阳都市海鲜食品有限公司、沈阳都市海鲜保税冷链物流有限公司、黄仲哲、李玉华负担19788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抚顺市顺城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辽宁 |
立案日期 |
2018-06-26 |
发布时间 |
2018-07-1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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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李玉秀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210122578352619T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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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沈阳近海经济区保税路2号A4-312室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