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天津北国置业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3879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南民初字第9945号 |
案号 |
(2018)津0104执恢66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第三民事审判庭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于本调解书生效之日起5日内,被告天津北国置业有限公司、被告苏守信、被告方兴溪对天津市万特商贸有限公司欠原告天津恒泰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代其偿还的借款本金8616000元及利息、罚息518456.43元,共计9134456.43元承担连带给付责任;二、原告天津恒泰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有权对被告曹会来提供的抵押物坐落于天津市河西区紫金山路香水园11-2-101号房产、被告孙为薇提供的抵押物坐落于天津市南开区鞍山西道时代公寓A-805号房产、被告王璐提供的抵押物坐落于天津市南开区红旗南路欣苑公寓10-3-202、203号房产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9134456.43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三、在被告天津北国置业有限公司、被告苏守信、被告方兴溪履行本调解书第一项给付义务之前,被告曹会来、被告孙为薇、被告王璐认可本调解书第二项确认的抵押物均不对外出租;四、本调解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被告天津北国置业有限公司、被告苏守信、被告方兴溪向原告天津恒泰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给付截至2016年2月24日的违约金459164.44元,并自2016年2月25日起至原告天津恒泰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收回代偿的本金、利息、罚息及违约金之日止,以9134456.43元为基数,以年15%为标准继续给付原告天津恒泰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违约金;五、案件受理费75741元,减半收取37870.5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42870.5元,由被告天津北国置业有限公司、被告苏守信、被告方兴溪、被告曹会来、被告孙为薇、被告王璐负担,被告天津北国置业有限公司、被告苏守信、被告方兴溪、被告曹会来、被告孙为薇、被告王璐负担部分于本调解书生效后五日内给付原告天津恒泰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天津 |
立案日期 |
2018-10-08 |
发布时间 |
2019-12-3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苏守信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201162387906470 |
登记机关 |
天津市和平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天津市和平区和平路321-327号、新239-243号7001室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