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钟燕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10229********362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沪0118民初25638号 |
案号 |
(2021)沪0118执896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钟燕、陆允吉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周桂凤剩余借款89,000元;二、被告钟燕、陆允吉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周桂凤以本金89,000元为基数的从2020年12月7日开始计算到实际支付之日的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付的逾期付款利息损失。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时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25元(原告周桂凤已预缴),减半收取计1,012.50元,由被告钟燕、陆允吉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上海 |
立案日期 |
2021-08-17 |
发布时间 |
2021-10-2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