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辽宁金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6006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辽0681民初3518号 |
案号 |
(2019)辽0681执恢150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东港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辽宁金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东港凯达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给付原告东港市鼎胜混凝土有限公司预伴混凝土款1900000元,并自2017年6月13日起至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按日万分之五的标准给付违约金;二、驳回原告东港市鼎胜混凝土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1900元,公告费820元,合计22720元,由被告辽宁金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东港凯达置业有限公司共同承担。此款原告已预交,被告辽宁金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东港凯达置业有限公司于执行时将此款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东港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辽宁 |
立案日期 |
2019-12-17 |
发布时间 |
2019-12-3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张永玉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2101007600615008 |
登记机关 |
沈阳市和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沈阳市和平区光荣街35号(11层)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