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卫东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10113********005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京0114民初8185号 |
案号 |
(2021)京0114执650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北京派普维尔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返还任娟借款本金200万元;二、北京派普维尔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任娟违约金(以200万元为基数,自2017年4月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三、卫东对本判决第一、二项确定的北京派普维尔技术有限公司的债务,在以《抵押借款合同》中约定的管道检修车(上装:艾瑞斯tr244045,底盘:福田二类底盘)不能实现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北京 |
立案日期 |
2021-05-06 |
发布时间 |
2021-10-2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