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河北凤东皮草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0125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年枣民二初字第00582号 |
案号 |
(2019)冀1121执恢14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枣强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被告枣强县广胜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何希浩借款本金500万元并支付自2014年11月1日起至判决确定给付日止按月利率1.5%计算的利息。驳回原告何希浩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7650元,由被告枣强县广胜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负担56250元,由原告何希浩负担1400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枣强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19-09-04 |
发布时间 |
2019-12-3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任凤东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31121601257135N |
登记机关 |
衡水市枣强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枣强县大营镇工业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