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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苗军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210404********0637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辽0404民初2607号
案号
(2021)辽0404执1114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抚顺市望花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被告苗军偿还原告李丽贞借款28,5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13.00元,由被告苗军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抚顺市望花区人民法院
省份
辽宁
立案日期
2021-08-03
发布时间
2021-10-22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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