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齐伟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32337********143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冀0102民初2479号 |
案号 |
(2021)冀0102执195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刘清卿、段丽兵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邯郸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40万元、暂计至2018年1月15日的利息7259.17元、罚息270599.94元以及自2018年1月16日起至本判决确定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的逾期罚息(利息、逾期罚息按借款合同约定计算);二、被告齐伟、张亚红、河北中昊美商贸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301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1000元,由被告刘清卿、段丽兵、齐伟、张亚红、河北中昊美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21-06-02 |
发布时间 |
2021-10-2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