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东莞市创丰贸易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2382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粤1972民初2043号、(2017)粤19民终7233号 |
案号 |
(2018)粤1972执253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四条、第十八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九条、一百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限被告东莞市创丰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东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虎门支行清偿贷款本金20000000元、支付利息385007.74元(2016年2月21日之后的利息按借据约定的月利率6.2773‰计至2016年3月31日止)、罚息(2016年4月1日之后的罚息以欠付本金20000000元为基数从2016年1月22日起按月利率9.41595‰计至实际清偿贷款本金之日止)、复利(截至2016年2月21日的复利为4467.52元, 2016年2月21日之后的复利以欠付利息为基数从2016年2月22日起按月利率6.2773‰计至实际清偿利息之日止);二、原告东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虎门支行对位于东莞市虎门镇虎门大道创丰商业大厦的房产(粤房地证字为第C3342156、C3342157、C3342158、C3342159、C3342161、C3342162、C3342168、C3342169、C3342170、C3342171、C3342187号)享有抵押权,就该抵押物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由第一顺位抵押权人实现债权后的余款部分就判项一所列债权在债权本金20000000元的最高额度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三、被告东莞市盈德实业投资有限公司、麦建威、麦莲青、梁志彬对被告东莞市创丰贸易有限公司判项一项下的债务在债权本金47000000元的额度内向原告东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虎门支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东莞市盈德实业投资有限公司、麦建威、麦莲青、梁志彬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东莞市创丰贸易有限公司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适用普通程序收取受理费143747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48747元,由被告东莞市创丰贸易有限公司、东莞市盈德实业投资有限公司、麦建威、麦莲青、梁志彬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东 |
立案日期 |
2018-03-07 |
发布时间 |
2018-07-0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梁志彬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419007238278292 |
登记机关 |
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东莞市虎门镇虎门大道富民服装双子城第二十层2001室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