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魏丹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20121********602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黔0103民初9435号 |
案号 |
(2021)黔0103执473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魏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中华路支行信用卡透支本金人民币本金44330.97元,利息22688.96元,违约金4350.09元,本金、利息和违约金均暂计算至2020年4月15日,之后的利息以未还本金为基数按日息万分之五按日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违约金按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5%支付违约金,每期不超过人民币500元标准支付至本息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中华路支行其余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29元 ,减半收取814元,由被告魏丹负担794元,由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中华路支行负担20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贵州 |
立案日期 |
2021-05-11 |
发布时间 |
2021-10-2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