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合肥泽源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5327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皖0111民初19156号 |
案号 |
(2021)皖0111执597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解除原告高鹏与被告合肥泽源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合肥博皖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7日签订的《博皖广场i期合肥酒店用品城委托经营管理合同》;二、被告合肥泽源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将位于包河区棠樾路666号安徽博皖广场a幢a商1103号商铺腾空返还给原告高鹏;三、被告合肥泽源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高鹏截至2019年9月30日的经营收益58320元;四、被告合肥泽源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7-五日内支付原告高鹏2018年经营收益违约金2801元(28010×10%)和2019年前三个季度经营收益违约金(按日万分之一,以12124元为基数,自2019年1月10日计算至2018年4月9日;以24248元为基数,自2019年4月10日计算至2019年7月9日;以36372元为基数,自2019年7月10日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五、被告合肥博皖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在就被告合肥泽源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欠付原告高鹏2019年第三季度经营收益12124元及违约金(按日万分之一,以12124元为基数,自2019年7月10日计算至款清之日止)的债务时,对该债务承担清偿责任。被告合肥博皖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合肥泽源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追偿;六、驳回原告高鹏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17元,由原告高鹏负担50元、被告合肥泽源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合肥博皖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1567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合肥泽源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合肥博皖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8-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1-06-02 |
发布时间 |
2021-10-2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陈运山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40100553278416J |
登记机关 |
合肥市包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合肥市包河区棠樾路666号博皖广场合肥酒店用品城A区3楼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