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陈国勋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1282********281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苏1282民初1828号 |
案号 |
(2021)苏1282执242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靖江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靖江市广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6支付原告丁亚平劳务款29250元;二、被告靖江市广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不能清偿上述债务时,被告陈国勋对不能清偿的部分在其出资24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丁莉对不能清偿的部分在其出资36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32元减半收取266元,由被告靖江市广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法院不再退还,被告靖江市广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靖江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07-23 |
发布时间 |
2021-10-2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