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王旭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1282********001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苏1282民初2349号 |
案号 |
(2021)苏1282执恢44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靖江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王旭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刘林杰转让款52000元,并支付违约金15600元,合计67600元。3案件受理费1490元、公告费560元,合计2050元,由被告王旭负担(原告预交案件受理费745元由被告在履行判决义务时一并给付,本院不再退还,剩余案件受理费745元由被告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交纳,公告费560元由被告在履行判决主文时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靖江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05-08 |
发布时间 |
2021-10-2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