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刘小平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10182********103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藏2523民初228号 |
案号 |
(2021)藏2523执25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噶尔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鲁丽君、刘小平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何文棠劳务费140,000元,并自2021年1月1日起以14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3.85%计算利息,至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144.92元,由被告鲁丽君、刘小平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西藏自治区阿里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噶尔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西藏 |
立案日期 |
2021-09-16 |
发布时间 |
2021-10-2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