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马俊锐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42622********005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晋1022民初353号 |
案号 |
(2021)晋1022执56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翼城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马俊锐同意给付原告刘海伟劳务费78000元,于2021年2月5日先行给付18000元(已给付),剩余60000元于2021年至2023年每年的6月28日、12月28日各给付10000元直至全部给付完毕止,原告刘海伟自愿放弃利息请求;如被告马俊锐不能按上述约定足额给付劳务费,被告马俊锐同意以剩余未给付劳务费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承担利息,原告刘海伟有权就剩余未给付的工资款及利息一并申请执行;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翼城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西 |
立案日期 |
2021-07-26 |
发布时间 |
2021-10-2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