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奚永辉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40511********441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晋1022民初1297号 |
案号 |
(2021)晋1022执68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翼城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奚永辉偿还原告王金玉借款本息合计120万元,自2021年8月起至12月止,每月30日前偿还20万元,剩余20万元借款于2022年6月30日前全部偿还完毕;二、如被告奚永辉不能按时足额偿还,原告王金玉就剩余款项申请一次性强制执行;三、诉讼费用13800元,减半收取计6900元,由原告王金玉负担;四、此事就此了结,双方再无其他纠葛。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翼城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西 |
立案日期 |
2021-09-13 |
发布时间 |
2021-10-2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