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郭俊杰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42421********801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晋0721民初152号 |
案号 |
(2021)晋0721执34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榆社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郭俊杰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给付原告武俊生货款15000元。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7.5元,由被告郭俊杰负担。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榆社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西 |
立案日期 |
2021-04-28 |
发布时间 |
2021-10-2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