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齐昊彤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42622********003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晋1022执恢44号 |
案号 |
(2021)晋1022执恢9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翼城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齐昊彤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湾彦华借款本金及利息共计792000元(其中本金550000元、利息242000元)案件受理费12930元 ,由原告湾彦华负担1713.6元,被告齐昊彤负担11216.4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翼城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西 |
立案日期 |
2021-05-26 |
发布时间 |
2021-10-2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