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随州市恒捷农机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914213********WH3G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赣0502民初2817号 |
案号 |
(2021)赣0502执424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随州市恒捷农机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江西鼎立农业机械有限公司货款87600元。二、被告王银龙对上述第一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江西鼎立农业机械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129元,由原告江西鼎立农业机械有限公司承担50元,由被告随州市恒捷农机有限公司承担1079元,被告王银龙连带承担。如果被告随州市恒捷农机有限公司、王银龙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21-08-20 |
发布时间 |
2021-10-2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陈晓冬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21303MA4903WH3G |
登记机关 |
曾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随州市北郊交通大道北端409号1幢1-4层1-4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