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湖南千山制药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4316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湘0104民初8986号 |
案号 |
(2019)湘0104执83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限被告湖南千山制药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原告长沙高菱机电科技有限公司货款1299310.10元以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以1299310.10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从2018年4月26日计算至货款偿还之日止);二、限被告湖南千山制药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原告律师费1万元;三、驳回原告长沙高菱机电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若被告湖南千山制药机械股份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7920元,减半收取计896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保全担保费3100元,共计17060元由被告湖南千山制药机械股份有限公司承担。(该款已由原告长沙高菱机电科技有限公司先行垫付,被告湖南千山制药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在给付上述案款时一并给付原告)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南 |
立案日期 |
2019-03-12 |
发布时间 |
2019-12-2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刘祥华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30000743169683T |
登记机关 |
衡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湖南省衡阳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蔡伦路10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