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姜毅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32801********104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湘1002民初688号 |
案号 |
(2021)湘1002执204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被告姜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江卫强借款本金60000元。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650元,由被告姜毅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南 |
立案日期 |
2021-07-09 |
发布时间 |
2021-10-2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