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王庆飞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10522********445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豫0522民初27号判决书 |
案号 |
(2019)豫0522执166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安阳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王庆飞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创金天地投资有限公司借款人民币5万元及利息、违约金、延迟履行违约金(其中2016年5月5日至2016年11月1日的利息为2125元;2016年11月2日至本判决限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的违约金、延迟履行违约金按照本金5万元的年利率24%计算);二、被告安阳市飞翔纺织品贸易有限公司、翟五林、桑新波对上述第一项判决所负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1175元,由被告王庆飞、安阳市飞翔纺织品贸易有限公司、翟五林、桑新波负担。保全费520元,由原告创金天地投资有限公司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安阳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19-05-13 |
发布时间 |
2019-05-2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案号 |
(2019)豫0522执1662号 |
立案日期 |
2019-05-13 |
执行法院 |
安阳县人民法院 |
执行标的 |
5212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