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宋宗益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10227********789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云0181民初2069号 |
案号 |
(2021)云0181执192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安宁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由被告宋宗益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张皓竣装修家装水电改造费用人民币6340元。二、由被告宋宗益以人民币634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支付原告张皓竣自2019年7月16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宋宗益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安宁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云南 |
立案日期 |
2021-08-14 |
发布时间 |
2021-10-2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妨碍、抗拒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