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唐正发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33224********131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云0181民初406号 |
案号 |
(2021)云0181执145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安宁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由被告唐正发、王富才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原告云南捷傲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34000元,并支付该笔款项自2019年10月23日至全部款项付清之日按日利率0.047%计算的违约金(暂计算至2021年1月18日为人民币7079.14元)。案件受理费275元,由被告唐正发、王富才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安宁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云南 |
立案日期 |
2021-06-01 |
发布时间 |
2021-10-2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