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张桂琼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30123********156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云0181民初1843号 |
案号 |
(2021)云0181执120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安宁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由被告张桂琼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安宁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人民币 10000 元,利息人民币1180.83元,并支付自2019年7月5日至全部偿清之日止按年利率18.25%计算的利息及复利(按月计收);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73元,由被告张桂琼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安宁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云南 |
立案日期 |
2021-05-10 |
发布时间 |
2021-10-2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