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抚顺市天线宝宝食品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06830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闽05民初131号 |
案号 |
(2018)闽0505执303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福建天线宝宝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后十内日内偿还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惠安支行贷款本金2990万元、利息1083357.64元,及至2018年1月16日起至款项还清之日止,按编号为2017年流字第74-01-193号《借款合同》的约定及中国人民银行逾期付款有关规定计付的利息、罚息、复息;二、被告福建省金燕海洋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福建天线宝宝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根据编号2017年最高保字第74-052-1号《最高额不可撤销担保书》的约定在本金最高限额1000万元及利息、罚息、复息等相关费用的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福建省金燕海洋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福建天线宝宝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追偿;三、被告许志忠对被告福建天线宝宝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根据编号2017年最高保字第74-052-2号《最高额不可撤销担保书》的约定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许志忠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福建天线宝宝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追偿;四、被告陈妹华对被告福建天线宝宝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根据编号2017年最高保字第74-052-3号《最高额不可撤销担保书》的约定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陈妹华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福建天线宝宝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追偿; 五、被告福建天线宝宝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不履行上述债务时,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惠安支行有权以被告抚顺市天线宝宝食品有限公司名下的,址在辽宁省抚顺市新抚区经济开发区中兴大街(7号路南A区)的工业房地产【房屋产权证号:抚开房权证大南字第G1308004610号、抚开房权证大南字第G1308004611号、抚开房权证李石字第G1501150248号,土地使用权证号:抚开国用(2013)第086号】根据编号2017年最高抵字第74-052号《最高额抵押合同》的约定,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上述财产的所得价款优先受偿,其中编号为抚开房权证大南字第G1308004610号、抚开房权证大南字第G1308004611号、抚开房权证李石字第G1501150248号项下的房产抵押的金额均为3000万元,编号为抚开国用(2013)第086号项下的土地抵押的金额为287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96717元,由福建天线宝宝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抚顺市天线宝宝食品有限公司、福建省金燕海洋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许志忠、陈妹华共同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福建 |
立案日期 |
2018-11-26 |
发布时间 |
2019-12-2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王志坚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210400068303243X |
登记机关 |
抚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辽宁省抚顺经济开发区中兴西二街8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