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佛山市悦心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8631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粤0605民初3249号 |
案号 |
(2019)粤0605执2610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确认廖群娣与佛山市三水区宝盈投资有限公司南海大沥分公司于2014年3月13日签订的《物业使用权出让合同》中约定的物业使用权出让期限超出二十年的部分无效;二、佛山市三水区宝盈投资有限公司南海大沥分公司、佛山市三水区宝盈投资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退还物业使用权出让金、物业管理按金38560.58元予廖群娣;三、佛山市三水区宝盈投资有限公司南海大沥分公司、佛山市三水区宝盈投资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以38560.58元为本金从2019年2月2日起至上述判决第二项实际履行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付利息予廖群娣;四、佛山市悦心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2018年7月至2018年12月的租金收益差额5512.79元予廖群娣;五、佛山市说心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以5512.79元为本金自2019年2月2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2倍计付违约金予廖群娣;六、驳回廖群娣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136.26元,减半收取计1568.13元(廖群娣已预交),由廖群娣负担1161.12元,由佛山市三水区宝盈投资有限公司南海大沥分公司、佛山市三水区宝盈投资有限公司负担382.01元,由佛山市悦心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25元。佛山市三水区宝盈投资有限公司南海大沥分公司、佛山市三水区宝盈投资有限公司、佛山市悦心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的受理费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交纳,逾期交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廖群娣多预交的407.01元,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经廖群娣向本院申请,本院予以退回。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东 |
立案日期 |
2019-09-16 |
发布时间 |
2019-12-2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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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童绍洪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406055863181620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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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体育西路2号宝盈广场A区A段6层0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