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管志强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20110********331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津0110民初416号 |
案号 |
(2020)津0110执259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程林街中心法庭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658000元,并支付自2020年1月8日至借款付清之日的利息(以658000元为基数,按照年息6%计算)。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400元,由原告负担210元,被告负担5190元;保全费4270元,由被告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天津 |
立案日期 |
2020-10-14 |
发布时间 |
2021-10-2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