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刘吉庆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40102********121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宁0104民初654号 |
案号 |
(2021)宁0104执411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刘吉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赵让利支付工程款310268元及逾期付款利息49328元,并按年利率4.25%支付上述工程款自2019年8月20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二、被告银川市兴庆区教育局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原告赵让利承担责任;三、驳回原告赵让利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170元,诉讼保全费2477元,公告费300元,由被告刘吉庆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宁夏 |
立案日期 |
2021-05-06 |
发布时间 |
2021-10-2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