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罗志勇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52327********243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桂0327民初525号 |
案号 |
(2021)桂0327执34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灌阳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罗志勇自愿给付原告周钹货款人民币43365元(被告罗志勇自愿定于2021年6月20日前给付21683元;2021年7月20日前给付21682元); 二、如被告罗志勇不按约定期限履行给付义务,被告罗志勇应从2020年9月19日起以货款43365元为基数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付利息给原告周钹。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灌阳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西 |
立案日期 |
2021-07-22 |
发布时间 |
2021-10-2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