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汕头市金梅纸业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7997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4)汕阳法民二初字第156号 |
案号 |
(2019)粤0513执32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汕头市运安纸品贸易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5日内归还原告汕头市潮阳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潮新分社借款本金2250万元及利息(从2014年7月1日起至2014年9月26日止;其中,1000万元按年利率10.743%计算,原告在被告汕头市运安纸品贸易有限公司的存款账户中扣收的5900元利息应从中予以抵除;1250万元按年利率10.557%计算)、罚息和复息(从2014年9月27日起至还清款项之日止,罚息和复息按借款借据载明的年利率加收50%的利率计付)。二、被告汕头市金梅纸业有限公司应以其提供抵押的址于汕头市潮阳区金浦街道梅东村白石洋的集体土地使用权[集体土地使用证号码列:潮阳集用(2010)字第0524040202276号]和址于汕头市潮阳区金浦街道梅西村白石洋的集体土地使用权[集体土地使用证号码列:潮阳集用(2010)字第0524040101651号]对上列第一项判决中确定的债务承担抵押担保责任,在潮新农信(2012)高借字第10020129900935196号《最高额借款合同》项下的3800万元借款及利息、复息、罚息清偿之后,原告享有优先受偿权。四、被告汕头市金梅纸业有限公司、汕头市潮阳区金梅加油站有限公司、郑瑞宜、郑坚文、郑坚泽应对上列第一项判决中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郑瑞秋应对上列第一项判决中被告汕头市运安纸品贸易有限公司向原告的借款1000万元及利息、复息、罚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汕头市金梅纸业有限公司、汕头市潮阳区金梅加油站有限公司、郑瑞宜、郑瑞秋、郑坚文、郑坚泽在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汕头市运安纸品贸易有限公司追偿。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43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159300元,由被告汕头市运安纸品贸易有限公司承担,被告汕头市金梅纸业有限公司、汕头市潮阳区金梅加油站有限公司、郑瑞宜、郑瑞秋、郑坚文、郑坚泽承担连带责任。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东 |
立案日期 |
2019-05-14 |
发布时间 |
2019-06-2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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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郑瑞贤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405137799751340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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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汕头市潮阳区金浦梅花工业区 |